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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0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3-013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 16 号”)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
业务为“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和“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准
则解释第 15 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测
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
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
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
的财务业绩。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
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
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
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
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2、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
业务为“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和“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
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
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
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
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

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对原采用的相关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
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

更及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此次施行会计政策变更的
事项。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