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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开开实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5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开开实业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 海 序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Shulun & Partners, Shanghai
                                          中国上海肇嘉浜路 333 号 11 楼, 200032
                            11F, 333 Zhaojiabang Road , Shanghai200032, China
                      电话(Tel):86-21- 64224886 传真(Fax):86-21-64224882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开开实业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建红律师、侯丽娜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议案内容本身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按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作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一致决议,并
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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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等事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庄虔贇主持,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14:00 分在上
海市静安区昌平路 710 号 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4】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4,299,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5757】%。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55,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28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故本所
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在上述参会股东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共【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共计【10,444,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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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等,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到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5 项议案中第 6、7、8、9 项议案为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10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亦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如下表决结果: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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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计提 2022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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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8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82】%;反对票为
【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18】%;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8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82】%;反对票为
【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18】%;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0,42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票为【2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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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9,8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82】%;反对票为
【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18】%;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83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97】%;反对的票数为【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3】%;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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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票数为【74,301,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6】%;反对的票数为【5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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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7384】%;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供公司上报及存档使用,副本一份,供本所存档使
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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