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600698(A 股) 900946(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55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 股) 天雁 B 股(B 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湖南天雁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
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兼顾
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未来 12 个月内,累计支出超过
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的 20%)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及审议程序
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6.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
会应实施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颁布新的规定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
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解释及生效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