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桂良、马朝臣、龚金科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