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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电B股: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10-08-25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

    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保障广大投资

    者利益,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

    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类型

    第三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公

    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可能导致或转化为

    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或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对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3、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无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因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设备等事故造成公司无法

    正常经营。

    (三)环境类

    1、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变化波及公司;

    2、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四)信息类

    1、公司重大信息提前违规泄露,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2、公众媒体对公司集中报导不实,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重

    大影响;

    4、其他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诚实、及时;

    2、维护公众和投资者利益;

    3、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负面影响;

    4、事件直接责任人回避。第四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突发事件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其中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由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管、全资电厂和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担

    任,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

    处置工作;

    2、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3、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4、负责保持与各相关单位或政府的有效联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下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具体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4、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

    纽作用;

    5、在组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代为履行职责。

    (三)组员职责:

    1、按照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指导、协调公司部门、全资电厂和控股子公司做好相关

    突发事件的预防、查处工作;

    3、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四)办公室职责

    1、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2、积极收集、反馈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3、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4、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第五章 预警、预防机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电厂以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

    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直接负责人,定期检查突发事件预警、

    预防机制,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八条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由公司各部门、全资电厂以及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分管领导协同有关

    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如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

    事件的各类信息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

    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

    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同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报浙江证监局。

    第十条 领导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突发风险事

    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针对不同突发风险

    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制订突发风险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

    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或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的,领导

    小组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

    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

    为的,领导小组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

    领导小组应深入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将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

    有关部门;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公司经营班子应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2、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公司经营层应积极与各

    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有关职能部门应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

    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程度;

    2、公司经营班子应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突发事

    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处置,必要时有关处置方案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

    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责任人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

    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公司有关部门应严查信息泄露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应指定专人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商议不实信

    息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置方案,并视事件的严重程度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3、根据需要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

    息的影响;

    4、积极做好投资者安抚工作,及时应对投资者咨询、来访

    及调查;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

    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

    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及日

    常事务办公室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

    系。

    (二)队伍保障。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

    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

    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

    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全资电厂及控股子公司要广泛

    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预防、避险

    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

    作。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

    究制。对突发事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迟到、谎报、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对

    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