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B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2-18
证券简称:东电 B 证券代码:900949 编号:临 2013-012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30 在杭州国际假日酒店召开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持股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3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5
外资股股东人数 6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50,164,66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20,000,000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0,164,66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17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00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37
3、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主持。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其中出席会议 11 人,谷碧泉副董事长、曹路董事、马京程董事、傅启阳董事因
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委托崔伯山董事、程光坤董事、卢广法董事、李宝山董事代为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其中出席会议 4 人,黄华芬监事、黄观林监事、蒋平洲监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委托胡星儿监事、
王莉娜监事代为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取消和申请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退市及终止与纽约银行<存
托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1,350,164,668 100.00 0 0.00 0 0.00
内资 1,320,000,000 占内资 100.00 内 资 0 占内资 0.00 内 资 0 占内资 0.00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外资 30,164,668 占外资 100.00 外 资 0 占外资 0.00 外 资 0 占外资 0.00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决议:鉴于纽约银行(Bank of New York,现更名 Bank of New York Mellon,下同)确认公司现时的 GDR
余额为零,并根据公司现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取消 GDR、向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伦敦证券交易所及/
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 GDR 退市,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退市手续;同时,公司终止与纽约银
行签署的《存托协议》。在公司的 GDR 正式退市前,由公司向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伦敦证券交易所及/或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 GDR 继续停牌。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全球存托凭证(GDR)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1,350,164,668 100.00 0 0.00 0 0.00
内资 1,320,000,000 占 内 资 100.00 内 资 0 占内资 0.00 内 资 0 占内资股比 0.00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股 例
外资 30,164,668 占 外 资 100.00 外 资 0 占外资 0.00 外 资 0 占外资股比 0.00
股 股比例 股 股比例 股 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决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取消和申请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退市及终止
与纽约银行《存托协议》(前述事项合称“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 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 GDR 退市及终止《存
托协议》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2、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 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文件;
3、具体执行 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事宜;
4、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 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有关的其他
一切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同时,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
事长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同时确认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公司股东大会之前进行的与 GDR 退市及终止《存托协议》 相关的先行准
备性工作之效力。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见证律师沈海强、
赵琰。
四、上网公告附件: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