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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电B股: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8-04-18  

						证券简称:东电B	证券代码:900949	编号:临2008-006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7日在杭州浙能大厦召开。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08年3月2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39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即内资股股东,下同)5名,流通股股东(即B股股东,下同)34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38,072,3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57%。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00%;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072,359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2.6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主持。
    二、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38,072,3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72,3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38,042,3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8%(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42,3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34%);弃权3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2%(其中:B股30,00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6%);反对0股。
    3、审议通过《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338,039,8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8%(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39,8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20%);弃权3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2%(其中:B股32,50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80%);反对0股。
    4、审议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38,072,3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72,3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弃权0股;反对0股。
    5、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母公司税后利润700,084,002.42元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0,008,400.24元。根据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按孰低原则,以2007年末总股本20.1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共计462,300,000.00元。
    具体利润分配事宜将另行公告。
    同意1,338,072,3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72,3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弃权0股;反对0股。
    6、审议通过《2007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审计费用为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115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120万元。
    同意1,338,072,3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72,3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弃权0股;反对0股。
    7、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338,069,8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18,069,859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6%);弃权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19%(其中:B股2,50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4%);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