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B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06-22
证券简称:东电B 证券代码:900949 编号:临2009-011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2 日
在杭州浙能大厦召开。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09 年6 月6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33 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即
内资股股东,下同)5 名,流通股股东(即B 股股东,下同)28 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350,841,5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1%。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
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00%;B 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841,511 股,占公司B 股股份
的4.4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董事长毛剑宏委托,董事、总经理
寿德生主持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关于向嘉华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嘉电三期工程的议案》进行审议,
以记名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同意公司按照现持有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向浙江嘉华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不超过3.792 亿元以参与投资建设浙江嘉兴电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
2、同意授权经营层根据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按照项目进
度在3.792 亿元额度内分期向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在第一大股东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550,878,311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100.000%(其中:内资股520,036,800 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B 股30,841,511 股,占B 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弃权0 股;反对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