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B股: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8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大连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振强律师
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
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 年4 月17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会议于2010 年
5 月18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举
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 名, 代表股份
17500.4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
人,所持股份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B
股股东及代表1 人,代表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2010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
2、审议公司200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7、审议聘请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9、听取独立董事2009 年度述职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
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二、 在对公司2010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审议表决时,与关联
交易相关的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议案,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
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
力。(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10 年 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