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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化B: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6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
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
振强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4 月 23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
会议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举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75,34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76% ,其中非流通股股

东 1 人,所持股份 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4%,B 股股东及代表 2 人,代表 346,4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 2011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
    2、审议公司 201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0 年度薪
     酬的议案
  7、审议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8、审议聘请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9、审议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10、审议提名张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议案
  1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二、在对公司 2011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审议表决时,与关
     联交易相关的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