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化B: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7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大连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振强律师出席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1 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文
件,随公司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
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75,0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4%,B 股股东
及代表 1 人,代表 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 2012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
2、审议公司 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的议
案
7、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8、审议聘请 2012 年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 2012 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
事宜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11、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
12、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监事会候选人议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
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二、在对公司 2012 年预计关联交易议案审议表决时,与关联交易
相关的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