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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化B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2-11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
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
振强、王金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
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8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7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17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4%,B 股
股东及代表 0 人,代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
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于振强
                           王金金



                  20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