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化B: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4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
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
振强、王金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
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
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75,934,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98% ,其中内资股股
东 1 人 , 所 持 股 份 175,000,0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3.64%,B 股股东及代表 3 人,代表 934,60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 201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3 年度
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9、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10、审议公司 2014 年筹融资计划的议案;
11、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袁红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二、在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表决时,与关联交
易相关的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
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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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于振强
王金金
20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