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化B: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12-08
ST 大化 B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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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大化 B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 :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12 月 17 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出席人员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见证律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易力先生
五、会议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六、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读到会股东的人数及代表股份,确定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审议会议议题
(三)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四)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
(五)律师及监票代表监票并计算现场表决结果
(六)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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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法律见证意见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会议议案 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公司《章
程》的修改经过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纯碱、氯化铵、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品添
加剂碳酸氢铵、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食品添加剂氯化铵、氯化钙及副产品的生
产与销售、技术开发,售后服务;氨水【20%以下】无储存经营。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纯碱、氯化铵、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品添
加剂碳酸氢铵、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食品添加剂氯化铵、氯化钙及副产品的生
产与销售、技术开发,售后服务;氨水【20%以下】无储存经营; 国内一般贸
易。
以上议案请审议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会议议案 2: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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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各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全资和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大国资党委〔2018〕70)
的相关要求,结合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过公司八届
三次董事会的审议通过。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章程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修改为: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前,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意见。
新增: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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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委会的研究决定在依法决
策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定“三重一大”
等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市国资委党委以及上
级党组织重要工作安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对选人用人的标准、程序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公司后备干部队伍建
设。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因新增部分章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的
变动按修改内容相应顺延。
以上议案请审议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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