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0-06-16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于2000年6月15日下午1:00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7人,所持股份数17610.2万股(其中B股股东及代表4人,代表110.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4%。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199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610.2万股(其中B股1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1999年度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同意17610.2万股(其中B股1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199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7610.2万股(其中B股1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四、审议通过《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国内会计师—大连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报告年度内公司实现净利润-3146.7万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5306.6万元,弥补当期亏损。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59.9万元。
而依照国际会计师—安达信公司审计结果,公司实现净利润-2887.6万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6587.4万元,弥补当期亏损,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074.0万元。
依据《公司章程》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中国会计规定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未分配利润孰低为准。199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59.9万元。
鉴于公司主要产品纯碱行业销售竞争激烈,销售货款回笼不好,而为了确保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需要充足的营运资金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决定利润不进行分配,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17610.2万股(其中B股11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连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法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大青律非字(2000)第04号),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无新的提案。
备查文件:大连青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青律非字(2000)第04号)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