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900951 证券简称:ST 大化 B 公告编号:2019-029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 额合计约 3,522.47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 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案件编号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申请)方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进 号 裁)类型 涉及金额 展情况 1 (2018)辽 0381 海城市乾通塑料编织有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806.91 正在执行中 民初 4143 号 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2 (2017)辽 0213 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289.86 正在执行中 民初 4864 号 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3 (2017)辽 0213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754.61 正在执行中 民初 4620 号 设有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4 (2017)辽 0213 天津市大亚换热设备有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252.95 正在执行中 民初 1712 号 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5 (2018)辽 0213 大连永吉冲压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154.13 正在执行中 民初 4372 号 工股份有限公司 6 (2019)辽 0213 中昊(大连)化工研究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216.90 审理中 民初 3454 号 设计院有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7 (2018)辽 0211 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688.76 审理中 民初 4514 号 工股份有限公司 8 (2018)辽 0804 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191.56 执行中,尚未执 执恢 1 号之一 工股份有限公司 (协助执 行完毕 行) 9 (2019)辽 0213 烟台锐锋泵业股份有限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46.57 已判决,尚未 民初 3455 号 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 10 (2018)辽 0213 江苏金源腾峰换热设备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46.80 执行中,尚未执 民初 4186 号 有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行完毕 11 (2018)黑 010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28.77 执行中,尚未执 民初 6508 号 有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行完毕 12 (2018)辽 0213 大连冰河世纪制冷设备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19.46 执行中,尚未执 民初 3415 号 有限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行完毕 13 (2018)辽 0283 民 辽宁炫源过滤科技有限 大化集团大连化 民事诉讼 4.18 执行中,尚未执 初 6611 号 公司 工股份有限公司 行完毕 14 大金劳人仲裁字 李鹏伟 大化集团大连化 劳动仲裁 11.97 仲裁完毕,公司 [2019]第 0914 号 工股份有限公司 已提出诉讼 15 大金劳人仲裁字 潘文波 大化集团大连化 劳动仲裁 9.04 仲裁完毕,公司 [2019]第 0913 号 工股份有限公司 已提出诉讼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海城市乾通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 0381 民初 414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海城市乾通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 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与 2018 年 7 月 12 日给付原告 40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起至 2019 年 2 月每月月末 3 日前给付原告 50 万元,共计 250 万元;自 2019 年 3 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每月月末 3 日前给付原告 100 万元,共计 400 万元;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之前给付原告剩余欠款 1,169,137.28 元。 二、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规定还款,原告有权就所有款项 8,069,137.2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从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向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辽 0213 民初 486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科恩特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 3,766,194.07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1,775,246.59 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885,986.07 元(其中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18 年 1 月 30 前支付 60 万元,2018 年 3 月份起每月支付 18 万元, 连续支付 9 个月,余款 65,986.07 元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诉讼费承 担 12,647.5 元。 二、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应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 辽 0213 民初 4620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还款,8529,365.88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欠款日 起到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5 年 5 月 30 日起计算,按日万分之 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劳动保险共计 7,226,622.24 元及利息 30 万元,合计 7,526,622.24 元;案件受理费承担 19,510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四)、天津市大亚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辽 0213 民初字 1712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天津市大亚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 求被告给付货款 2,547,838.71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承担逾期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 2,529,536.00 元及 逾期损失(以 2,529,536.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8 月 3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 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五)、大连永吉冲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 0213 民初 4372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永吉冲压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541,263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自 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541,263 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及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如果未 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六)、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辽 0213 民初 345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款项人民币 2,169,047.12 元及自提交起诉状请求给付之日起 至实际各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4.35% 的 1.5 倍计算)。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因此案形成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 50,000 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七)、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辽 0211 民初 451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第一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补偿款 6,887,621.23 元整。2、判令二被告以上述 补偿款为基数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为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 520732.85 元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八)、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协助执行)(2018) 辽 0804 执恢 1 号之一)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营口市汇海包装制品厂 被告方:营口启材滑石微粉厂 协助执行方:1、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 2、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 0804 民初 1196 号民事调解书,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向被执行人营口启材滑石微 粉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履行完判决 书对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营口启才滑石微粉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为营口启材滑石微粉厂 做担保,因未按其保证履行义务,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以(2018)辽 0804 执恢 1 号执行裁定书将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在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完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有到 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营口金元塑材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的 到期债权人民币 1,915,638 元。法院裁定本公司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 1,915,638 元。逾期支付,法院将强制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九)、烟台锐锋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辽 0213 民初 3455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烟台锐锋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65,74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465,740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判决尚未执行。 (十)、江苏金源腾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 辽 0213 民初 418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金源腾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同价款 46.80 万元(含保证金);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付息);3、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 4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 46.8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一)、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 黑 0102 民初 6508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货款 287,682 元;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00 元;3、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 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87,682 元、期还款利息 2,000 元。如果 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二)、大连冰河世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 辽 0213 民初 3415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大连冰河世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 194,579.2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 18,512 元、律师差旅费 3,000 元,合计 216,091.2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用。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 五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94,579.2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三)、辽宁炫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 辽 0283 民初 6611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辽宁炫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1,800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至给付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1,800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 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四)李鹏伟与本公司劳动争议案(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 0914 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鹏伟 被申请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李鹏伟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19,742.00 元(8,553.00 元/元×14 个月)。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本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 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19,742.00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提出诉讼,该案正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 (十五)、潘文波与本公司劳动争议案(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第 091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申请人):潘文波 被告方(被申请人):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 申请人潘文波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90,444.00 元(7,537.00 元/元×12 个月)。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本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 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90,444.00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提出诉讼,该案正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 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 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上述事项相关法院及仲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