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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化B: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 900951         证券简称:*ST 大化 B           公告编号:2020-058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4617 万元,借款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
5949011.5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
求,本金 4617 万计入短期借款科目中,借款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 5949011.54
元计入应付利息科目中,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
案件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辽 02 民初 261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大化集团大连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28 号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 02
民初 261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2017 年甘信借 01001000-61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46,170,000 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
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为人民币 5,949,011.54 元,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396 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已
预付),由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本金 4617 万计入短期借款科目,借款
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 5949011.54 元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对公司本期利润
不会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案件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
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 02 民初 2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