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B股: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1-11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振强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10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会议于2008 年11 月11 日,
在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举行。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 名,代表股份175,121,657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68%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 人,所持股份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B 股股东及代表2 人,代表121,65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公司氨碱系统生产装置计划停产的议案
四、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08 年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