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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化B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3-02  

						辽 宁 青 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振强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2 月13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本次会议于2009 年3 月2 日,在

    

    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举行。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 名,代表股份175,002,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1 人,所持股份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B 股股东及代表1 人,代表2,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变更公司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此页无正文)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振强

    

    2009 年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