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B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17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
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审计师”)进
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
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