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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12-11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 B 股    编号:临 2014-04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我公司拟向参股公司辽宁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8,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3 年,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12%。用于支持阜新宝地
城项目的开发建设。
    ● 此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银行向参股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辽宁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港宝地”)提供总额不超过 8,500 万元的借款,根据锦港宝地实
际资金使用计划可分期支付,借款期限 3 年,年利率为 12%,锦港宝地承担该项
贷款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贷款主要用于支持锦港宝地阜新宝地城项目的开发建
设。
    由于本公司副总裁刘福金先生担任锦港宝地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
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委托贷款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1、辽宁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辽宁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三段91号
    法人代表:刘福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民用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
装饰装修;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物业管理。
    主要股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宝地建设有限公司,各持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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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锦港宝地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5060.86 万元,
负债总额为 23312.71 万元,净利润为 1686.86 万元。截止 2014 年 10 月 31 日,
锦港宝地的资产总额为 76157 万元,负债总额为 52489 万元,净利润为 3667.8
万元(未经审计)。
    2、锦港宝地主要业务近三年发展状况
    锦港宝地成立后已开发 3 个项目:开发区崔庄子嘉苑代建项目工程土建工程
竣工,正与开发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城北阳光-尚品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
未决算,截止到 201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合同成交额为 1.32 亿元,实际回款额
为 1.30 亿元。阜新宝地城项目正在开发建设中,占地 6.47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
积 19.8 万平方米,部分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一期工程总投资约 6.3 亿元,目
前已完成投资 3.74 亿元,尚需资金投入 2.56 亿元。目前已实现销售收入 2.97
亿元,销售回款 2.68 亿元;
    3、本公司持有锦港宝地 50%的股权,本公司副总裁刘福金先生担任锦港宝
地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公司与锦港宝
地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支持阜新宝地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应锦港宝地的请求,公司拟与另一股东
方—辽宁宝地建设有限公司,根据锦港宝地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进度对等向锦港
宝地提供委托贷款。
    根据锦港宝地预计: 2014 阜新宝地城项目继续开发及全部资金回笼的周期
约 3-5 年,公司拟向锦港宝地提供总额不超过 8,500 万元、利率为 12%、期限 3
年的委托贷款用于阜新宝地城项目的资金周转,利息按月收取,贷款到期日,锦
港宝地将利用销售回款或其他资金来源一次偿还。
    四、关联交易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合同尚未签署,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签署。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可有力支持锦港宝地阜新宝地城项目的开发建设,保证该公司
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性,有利于公司拓宽经营领域,
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项目回报。
    六、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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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参加表决董事 10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通过银行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李葛卫先生、王君选先生、刘宁宇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委托贷款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我们的事前认可,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该公司董事长由我公司推荐委派,可有效保障我公司委托贷款资金安全,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此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拓宽经营领域的发展思路,有利于扶持合资公司
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4、委托贷款年利率定为 12%,利率水平的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发放此次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柏丹先生已辞职,未参与表决。
    七、备查文件
    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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