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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3-1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本次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贾文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
职条件,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能力。
    3、同意将贾文军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




                            独立董事:李葛卫、迟宝璋、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