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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5-0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关于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詹炜先生、王鸿先生、李桂萍女士、王兴山先生和李挺女士的个
人履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五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
詹炜先生、王鸿先生、李桂萍女士、王兴山先生和李挺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