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关于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詹炜先生、王鸿先生、李桂萍女士、王兴山先生和李挺女士的个 人履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五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 詹炜先生、王鸿先生、李桂萍女士、王兴山先生和李挺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