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使用自有阶段性闲 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投资收益, 从而增加公司盈利,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 财。 独立董事: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