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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7-0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事前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经仔细核查,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公司拟计划利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华
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开展信托业务,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刘辉、董事贾文军为华信信托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华信信托为公司关联法人,本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须在本
次议案审议过程中回避表决。
    2、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与港口主业发展状况,公司进行此项委托理财行为,
致力于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
资金收益,提高全体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提议、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