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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7-0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
要及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利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阶段性闲置自
有资金委托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开展信托业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迟宝璋、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