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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6-0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对辽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增资10,000万元人民币,有利于增强辽港公司的资金实力,加深双方合作,有效
扩大锦州港的贸易量和物流量;该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武汉信通利达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间接参股大
通证券的议案
     全资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收购武汉信通利达商贸有限
公司 100%股权并间接参股大通证券,符合公司拓展非主营板块的发展思路,有
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培育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进而发挥产融结合协同
效应,加快港口产业升级;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评估资格,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以估值结果作为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参考依
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
收购事宜。
     同时要求公司对大通证券未来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进行必要预测判断,增
加影响力,保证公司投资回报;确保此次收购非关联性,确保交易标的产权清晰。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参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有利
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加快公司转型升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该行为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
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交易。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股权投资金额较大,管理层要做好资金匹配及资金安
排,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前提下,确保资金来源要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