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
开、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
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增
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
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
理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