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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0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 案 的 金 额 : 借 款 256,627,434.88 元 人 民 币 及 逾 期 还 款 的 罚 息

710,002.57 元人民币(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之后按年利率 12.45%,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湖

南省高院”)发来的《传票》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

或“原告”)递交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

借款 256,627,434.88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710,002.57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之后按年利率 12.45%,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

清偿之日止)。湖南省高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湘民初 90 号】,并将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56627434.88

元;

    2、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710002.57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之后按年利率 12.45%,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4、判决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 1 至 3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8 月 30 日,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

与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航创新”)签署编号为(2016)年湘信(沪办)字(借款)第(202)号《信

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创新作

为借款人向湖南信托借款人民币 3 亿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8.3%,

《贷款合同》同时对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罚息、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

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为担保海航创新在《贷款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湖南信托与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签订编号为

(2016)年湘信(沪办)字(保证)第(203)号《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

证合同》”),约定海航旅游为海航创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海
航创新在《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3 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湖南信托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上述协议签订后,湖南信托于 2016 年 9 月 8 日依约向海

航创新发放贷款 3 亿元。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海航创新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向湖南信托偿

还全部贷款本金,但海航创新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

海航旅游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以上情况发生后,湖南信

托与海航创新多次沟通还款事宜,2018 年 9 月 21 日,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保证函》,海航

实业保证海航创新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2.51 亿元及利息;2018

年 11 月 18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0.49 亿元及利息,并承诺自愿为海航创新在《贷

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湖南信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直至本起诉状提交

之日,海航创新除向湖南信托支付了 50500000 元外,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

利息,海航实业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其二人均已违约,并且已给湖南信托造成重

大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

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根据《民

事起诉状》,如公司败诉,将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人民币256,627,434.88元,并

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

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的罚

息(具体金额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为准)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