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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创:*ST 海创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2021-08-13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36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

                       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金额 15238197.6 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5009827.6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

贷款年利率 4.9%的 1.5 倍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841313.39 元,按照 LPR 的 1.5 倍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为 1168514.21 元,应计算至实履行之日止)。

     财产保全金额: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524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收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或“被申

请人”)于 8 月 12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即《民

事起诉状》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2021)浙 0482 民初 3165 号】),以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

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原告”或“申请人”)向浙

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高尔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履行代位履行义务,即在开

发公司应当返还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回收补偿款范围内向

高尔夫公司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5009827.6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 4.9%的 1.5 倍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841313.39 元,按照 LPR 的 1.5 倍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为 1168514.21 元,应计算至实履

行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15238197.6 元,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21)

浙 0482 民初 3165 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

行存款 1524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

道东湖大道 38 号。

    负责人:吴东伟,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履行义务,即在被告应当返还第三人

回收补偿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补偿款 10228370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 5009827.6 元(以 10228370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 4.9%的

1.5 倍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3841313.39 元,按照 LPR

的 1.5 倍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为 1168514.21 元,应

计算至实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平湖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签订《隧道

口地块招商协议书》,内容为第三人拟对位于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区域山南

隧道口地块共计 193 亩(其中 162 亩属被告所有,31 亩属原告所有)进行回收

重挂,佳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后负责开发、经营与管理。同时,被告向第

三人出具《西沙湾隧道口地块招商承诺书》,承诺招商协议条款中第三人的义务

由被告承担。

    后,第三人就前述 193 亩土地分别与原被告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

其中,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中约定第三

人回收原告位于乍浦九龙山西沙湾运动休闲绿地一号地块即招商协议书中所指

的 31 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20747.2 平方米(约 31.12 亩),回收

补偿款为人民币 1022.8370 万元(单价:32.87 万元/亩),在该宗地重新出让、

出让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

    2014 年 5 月 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成交公示确认佳源公司受让《隧

道口地块招商协议书》项下合计约 139.39 亩土地(实际挂牌面积与招商协议书

中的面积不一致,系因被告名下 53.73 亩土地未挂牌,现该部分土地仍在被告名

下)的使用权,并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与佳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二份,出让价款为 13765 万元,佳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付清该

款。但第三人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回收补偿款,相反在扣除相应税费后将约 11000

万元土地款全部支付与被告。根据土地回收出让的实际情况,被告实际被回收挂

牌的土地仅为 108.27 亩,有 53.73 亩并未被回收挂牌,故被告实际可收取的土

地回收补偿款为 7875.3 万元,其应当返还第三人 3124.7 万元土地回收补偿款,

但被告至今未返还。第三人怠于向被告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取得

31.13 亩土地的回收补偿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论法》之相

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磊、陆琦云,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当湖街道东湖大道 38 号。

    负责人:吴东伟,主任。

    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

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

案,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向本院申

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524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申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5240000 元或查封、扣

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

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

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