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创:*ST 海创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4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 64,858,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879,46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海
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
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
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
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21-0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获悉,开发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收到浙江省平
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
浙 0482 民初 5009 号之三】。
(一)《民事裁定书》【(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
(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吿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现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
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470487 元,减半收取 235243. 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合计 240243.5 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
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
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0)浙 0482 民初 5009
号民事裁定,并且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
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
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査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
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栽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三】,平湖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
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裁定解除对公
司子公司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
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