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创:*ST海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海创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2022-01-29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08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海创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ST 海创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2】01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全文如下: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8 日,你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净利润为-1.67 亿元
到-2.51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 亿元到-2.19 亿元,营业收入为 1.09 亿元
到 1.23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为 1.05 亿元到 1.13 亿元。年审会计师尚未出具公司有关退市风险警示情
形消除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鉴于公司 2021 年财务数据对公司股票是否终止
上市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
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告,公司报告期主要通过销售别墅房产实现营业收入大幅增长。
请公司:(1)提供报告期内所有房产销售的具体明细情况,包括相关资质、销
售合同、房产具体情况、成本、价格、销售及过户日期、前期财务核算等;(2)
结合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房地产业务开展和经营情况等,说明 2021 年营业收
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规律,并说明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
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公司有关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消除
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二、请公司结合房地产行业特征,说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
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
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
的价值提升;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公司对该项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经验等。请公
司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
业收入扣除》)规定的: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请公司根据房地产业务,补充披露所有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
金额、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应付情况、房产过户情况
等,并说明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
业务往来,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
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公司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
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请公司逐条对照《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审慎说明公司相关房产业
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与主营业
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请会计师发表意见。请公司充分提示可能存在
的终止上市风险。
五、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营业收入予以扣除,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
我部将在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后,视情况及时提请启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如根据最终现场检查结果,公司扣除相关影响后,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本所将依
法依规对公司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请公
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六、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如 2021 年
继续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公司股票将触及终止上市条
件。请公司:(1)补充披露 2020 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是否存
在无法按期有效解决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结合前述情况做好 2021 年定期报
告相关工作,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回复。公司董事会应当
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高度重视《问询函》所提问题,将尽快组织相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
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准备回复文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