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09-12-21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OO 九年十二月2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2009 年12 月25 日上午9:00 时;
会议地点: 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 董事长杨百昌先生
一、 宣布大会开始,通报股东到会情况;
二、 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重大事务的议案》。
三、 董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四、 股东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五、 宣布计票、监票人选及计票;
六、 宣布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大会结束。3
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观山宾馆)、黄石晨信光电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光电)、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
能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公司的辅业资产。以上三家公司经过多年的经
营,业绩状况一直不佳。该三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海观山宾馆成立于2001 年,注册地址:湖北黄石,注册资本:8,655.87 万元,
主营业务:宾馆服务业。目前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由于宾馆房屋土地利用率过
低,房屋设施陈旧,房屋空间及结构不适应现代酒店业的要求,导致营运成本一直
居高不下,客房率不高,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公司先后投入了数千万资金对其
进行装修改造,仍无法使其摆脱亏损局面。该公司近三年分别亏损513.58 万元、486.74
万元、745.37 万元。
黄石光电前身为武汉晨信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电)成立于2001 年,
注册地址为武汉沌口开发区,注册资本:1000 万元,主营业务:光电子器件及产品
的生产及销售。目前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武汉光电成立初期受市场变化、运营
成本高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连年出现亏损。为使其走出困境,为降低经营成本,
该公司于2005 年9 月迁回黄石,并更名为黄石光电。该公司迁回黄石后,将其改为
残疾人福利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经营情况才有所改善,
逐步扭转了公司长期亏损的局面,但盈利能力依然十分低下。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成立于2002 年,
2005 年转制为民福企业。公司的注册地址:湖北黄石,注册资本:2486.12 万元,主
营业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灯、太阳能集热工程、太阳能光热、光电产品及配
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与服务;生产销售机械配件、工具、模具、机械及
制冷设备的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及安装。目前公司持有其83.03%的股权。该
公司为残疾人福利企业,由于享受了民福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近几年来没有发生
亏损,但经营状况非常一般,而且业绩呈逐年下滑态势。该公司近三年分别盈利892.73
万元、693.24 万元、58.66 万元。
上述公司占用了本公司大量资源,但没有带来较好的回报,为了保持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集中公司人力、财力和精力,做大做强公司主营的压缩机业务,公
司拟对外转让所持以上三家公司的股权。由于本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上述三家公4
司产权的出让,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出
售底价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三家公司净资产为基准。
现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5
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重大事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本条内容见附件)规定:
一、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以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出售、收购资产;(二)资产抵押;(三)借贷、委托贷款、
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四)对外投资;
二、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为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拟授权董事会处理以下重大事务:
一、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售、收购资产;(二)资产抵押;(三)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
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四)对外投资;
二、授权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现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6
附件: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内
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售、收购资产;
(二)资产抵押;
(三)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四)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的,视为重大事
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
的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