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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贝B股: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8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