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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贝B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4月)2010-04-28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证券法律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本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七)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八) 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九条 公司应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表保存年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各自所记录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规定向湖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