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立新律师、秦桂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在《上海证 法律意见书 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 道东 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公司本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0,535,806 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 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 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二)《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 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三)《关于审议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 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四)《关于审议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 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 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八)《关于 2015 年度公司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535,806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 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 (九)《关于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 2,0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4.75%。其中内资股为 1,600,000 股, 外资股为 423,600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112,206 股。黄石东贝机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十)《关于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 120,4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其中内资股为 120,000,000 股,外资股为 423,600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112,206 股。 (十一)《关于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 2,8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6.18%。其中内资股为 2,400,000 股,外资股为 423,600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112,206 股。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法律意见书 (十二)《关于为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 119,6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1%。其中内资股为 119,200,000 股,外资股为 423,600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112,206 股。常州中科电气 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十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同意股数 2,135,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资 股为 1,600,000 股,外资股为 535,806 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黄石 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