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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贝B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5-08-22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

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该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证券部实施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重大合同签

署等活动;

    (二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

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 公司设计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

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

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

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收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连

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各自所记录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在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时,涉及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规定向湖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

写公司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部门/职务、与

本公司关系;

    (二)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
式,包括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配合本公司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相关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按照本制度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题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

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

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

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

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

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   所在单位与   职务/岗    身份证件   知悉内幕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门        公司的关系   位         号码       信息时间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时间
                                                                                  地 点    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 东贝 B 股                 公司代码:90095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信息外,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

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进行的(或提供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属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自你本人接触或知悉/能
够接触或能够知悉公司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
的责任,不得泄露上述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若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