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01
关于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 6 号的公司住所
地召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袁丁律师、王志虹律师出席本
次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黄石东贝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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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3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2、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即 2016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报》及《香港商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进行了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投票方式、时间及注意事项等,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充分批露。
3、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14:30 在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金山大道东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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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1,3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5%。
经核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均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
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均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人
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
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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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朱金明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
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工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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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股数 121,38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其中内
资股为 119,400,000 股,外资股为 1,386,000 股) 。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该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署。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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