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3
证券代码:900956 证券简称:东贝 B 股 公告编号:2017-011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4557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B股 2017/7/21 2017/7/18 2017/7/19 2017/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4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5,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5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B股 2017/7/21 2017/7/18 2017/7/19 2017/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5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
(1:6.8695)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4557 美元(含税)。
2. 自行发放对象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银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兴贝冲压件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华冲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力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境内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
派发红利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4557 美元(含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自然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
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
利 0.014557 美元发放。
(3)对于境外机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
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在向境外机构股东发放 2016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13101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5415858
特此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