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3-31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18 年 3 月 29 日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决策委员会委
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研究和建议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初审,若可行,提交详实的可行性报
告和相关的资料给战略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
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
份会议纪要报送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