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法律意见书2002-01-07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二年元月四日在湖北省黄石市海观山名人楼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2,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4%,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0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如下:
通过改聘会计师的议案。(同意1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解聘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浩华国际(中国·深圳)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浩华国际(中国·湖北)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境内、境外会计师。
特此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元月四日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4日在湖北省黄石市海观山宾馆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之前即2001年11月29日(2001年12月19发布补充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4日如期在湖北省黄石市海观山宾馆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1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刘维
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