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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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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名称: 凌云B 股 证券代码: 9 0 0 9 5 7 编号: 2 0 0 9 - 0 1 0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2009 年10 月30 日上午9 点在广州江湾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

    依法召开,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总计144,4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39%。

    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3 名,所持股份总计144,450,000 股。无流通股参加会议。

    本公司部分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选举胡立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44,45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第44 条的议案。

    同意144,45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程晓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 2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