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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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 凌云B 股 证券代码: 9 0 0 9 5 7 编号: 2 0 0 9 - 0 1 0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2009 年10 月30 日上午9 点在广州江湾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
依法召开,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总计144,4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39%。
其中法人股股东代表3 名,所持股份总计144,450,000 股。无流通股参加会议。
本公司部分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选举胡立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44,45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第44 条的议案。
同意144,45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程晓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 2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