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28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六月·广州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
件与信息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做出了决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公告。2010 年6 月18 日,公
司公告了《200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2010 年6 月28 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广州市江湾大酒店召开,会议
就上述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份152,55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1%。均为2010 年6 月17 日下午3 点交易结束后(B 股
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6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关于《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关于《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关于《公司2009 年不分配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关于《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并
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关于《公司与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49,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9)关于《公司与广州市东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提
案》
同意49,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
李嘉俊(签名)
(公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