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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28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六月·广州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

    件与信息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做出了决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公告。2010 年6 月18 日,公

    司公告了《200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2010 年6 月28 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广州市江湾大酒店召开,会议

    就上述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份152,55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1%。均为2010 年6 月17 日下午3 点交易结束后(B 股

    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6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关于《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关于《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关于《公司2009 年不分配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关于《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并

    确定审计费用的提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议案》

    同意152,5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关于《公司与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49,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9)关于《公司与广州市东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提

    案》

    同意49,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

    李嘉俊(签名)

    (公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