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8-31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八月·广州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0 年8 月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0 年
8 月31 日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8 月14 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
2、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31 日上午9:30 时在广
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大酒店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 人,其中,非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通股股东2 人,流通股股东0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144,450,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41.39%。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2010 年8 月20 日下午收市时(B 股最
后交易日为2009 年8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会议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对华宝公司实
施增资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和表决结果为:同意144,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 云(签名)
(公章)
郭蓓蓓(签名)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