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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8-31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八月·广州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0 年8 月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0 年

    8 月31 日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8 月14 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

    2、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31 日上午9:30 时在广

    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大酒店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 人,其中,非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通股股东2 人,流通股股东0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144,450,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41.39%。经验证,均为股权登记日2010 年8 月20 日下午收市时(B 股最

    后交易日为2009 年8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会议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对华宝公司实

    施增资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和表决结果为:同意144,4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份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 云(签名)

    (公章)

    郭蓓蓓(签名)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