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3-13
证 券 名 称 :凌 云 B 股 证 券 代 码 :9 0 0 9 5 7 编 号 :2 0 1 2 - 0 5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本
公司董事会依法召开,董事陈新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总计 145,816,643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 34900 万股的 41.7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总计
144,45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34900 万股的 41.39%;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
代表股份总计 1,366,64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34900 万股的 0.39%。
本次会议提案内容已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劵事务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 145,816,64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获得通过。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 144,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流通 B 股:同意 1,366,64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流通 B 股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杨芸律师、李备战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发表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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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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