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13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
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
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源深路 1088 号葛洲坝大厦 1201 室公司会议室举行。会
议由公司董事陈新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总数
145,816,6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7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3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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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
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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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杨 芸(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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