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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诉讼公告2005-06-08  

						    近日,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18、219、220、221号]。应诉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浦
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诉公司四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总计诉讼标的2560万元。
    诉讼1:原告为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天津环渤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为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5900000元。
    诉讼2:原告为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天津环渤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10000000元。
    诉讼3:原告为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天津环渤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4000000元。
    诉讼4:原告为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天津环渤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为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标的为5704289.61元。
    根据该案起诉状(共四份)(副本)所载: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公司于2004年
12月21日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910万
元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由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9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
二、三被告签订了上列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5年4月,原告向公司发函宣告上述四笔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分别请求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9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70.4
万元及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
字第241号]。应诉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诉公司一起借款合同纠
纷的案件,诉讼标的3000万元。
    原告为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三为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该案起诉状(副本)所载:原告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
签订短期借款合同一共六份,借款金额总计为3000万元,(上述贷款合并为一笔主债权)。合同期限由2004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同时原告分别由上述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
3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与上述第三被告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2005年5月,原告向公司发函宣告上述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本息。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