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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06  

						证券代码:900957              证券简称:凌云 B 股      公告编号:2013-024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00 在广州市从化崴格
诗温泉庄园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3
        外资股股东人数                                       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8,152,970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46,880,000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272,97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2.4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2.09%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36%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连爱勤先生主持。

                                      1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序号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公司关于
                         148,152,970     100%          0         0           0        0
       投资建设
       甘肃省靖
                    内                 占内                   占内                 占内
       远县 100
 1
                    资   146,880,000   资股     100%    0     资股      0    0     资股      0    是
       兆瓦并网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光伏发电            1,272,970
                    外                 占外                   占外                 占外
       项目的议
                    资                 资股     100%    0     资股      0    0     资股      0
       案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和李备战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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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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