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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B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7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凌云实业”)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73 号流花君庭东座 6 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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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6,13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7%。
     2.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15 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7、《修订公司章程第五条的议案》。
     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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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负责人:                              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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