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B股:凌云B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凌云实业”)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晨阳路 450 号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于爱新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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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公司股份 146,815,5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674%。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19 年度不分配利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7、2020 年度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9、选举于爱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选举连爱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陈新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胡立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王绍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选举王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选举刘卫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6、选举林一贺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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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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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 陈 萌(签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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